旅游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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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2/5 16:25:00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8日,李xx与xx市Axxx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双方约定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三国连线跟团旅游,出发时间2017年3月3日,结束时间2017年3月13日,成人费用5000元/人。李xx在2017年2月28日向xx市A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旅游费用,xx市Axx旅行社有限公司在XX保险有限公司AXX分公司为原告投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XX保险有限公司BXX分公司责任险80万元。
2017年3月3日至马来西亚高速大道收费站附近,客车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客车撞到高速大道收费站,造成李xx受伤,李xx在马来西亚当地医院住院治疗xx天。
2017年4月6日李在xx市xx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颈椎外伤、中央管型脊髓损伤伴不全瘫等。2017年5月2日原告转院至xx市xx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颈脊髓损伤等。
李xx于2017年6月28日与XX律师事务所所签订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指派xxx、xxx律师代理诉讼,2017年7月26日李xx作为原告对xx市Axxx旅行社有限公司、XX保险有限公司AXX分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98396.8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得知xx市Axxx旅行社有限公司将该合同转让xx市Bxx旅行社有限公司, xx市Bxx旅行社有限公司在XX保险有限公司BXX分公司投保责任险80万元,原告追加Bxx旅行社有限公司、XX保险有限公司BXX分公司为共同被告,原告对四被告提起诉讼并提供有力的证据材料并增加诉讼请求。代理人依据案情向法院递交申请预先执行,法院准许,预先执行x万元医疗费用,用于原告治疗。2017年12月11日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开庭,本案作出民事调解书,(2017)xxx民初xxxx号。XX保险有限公司BXX分公司赔偿原告李xx:xxxxxxx元,款项已及时到账。
在一次诉讼后,李xx手术住院花费和康复费用巨大,其家庭经济困难积蓄不足以维持继续治疗 。2018年2月1日李xx与XXX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指派XXX、XXX律师代理诉讼。2018年2月6日李xx作为原告并根据《合同法》、《旅游纠纷规定》等法律规定,再次对四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xxxxxxx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提供有力的证据材料并增加诉讼请求。2018年3月7日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开庭,本案作出民事调解书,(2018)xxx民初xxxx号。XX保险有限公司BXX分公司赔偿原告李xx:xxxxxx元,款项已及时到账。
法律点评分析:
诉讼代理人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xxx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成立旅游合同关系并已生效,《旅游法》第五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由于xx市ABxxx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车辆未能履行安全、在旅游过程中原告受到人身伤害,被告未能履行其义务,xx市ABxxx旅行社有限公司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为赔偿损失,同时,旅游合同已经成立并实际履行,李xx在本次旅游中投有人身意外保险、旅游责任险,李xx在被告制定的旅游线路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法》确定的违约损害赔偿规则是无过错责任,李xx提出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诉讼请求均系原告人身权受到损害实际的财产性损失,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李xx依据《合同法》第yi百二十二条规定将被告诉之法院,XX市 ABxxx旅行社有限公司、XX保险有限公司ABXX分公司应当对旅游过程中造成李xx的伤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于法有据,XX保险有限公司BXX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的各项费用,及时为李xx后续医疗提供保障,李xx合法权益得到积极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