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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继承权房屋之夺

来源:http://www.qianhuilvshi.com/news349407.html
发布时间:2020/4/10 10:51:00

代为继承权房屋之夺

  原告马甲、马乙的父亲马某与母亲魏某1955年结婚,婚后生有四个子女大儿子马丙、二儿子马丁、大女儿马甲、二女儿马乙,大儿子婚后一女人叫马燕,二儿子婚后一子马俊。马某与魏某1999年购买了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天山路环秀东里的房屋,并一直居住在此直至2007年,后一直居住在养老院直至去世,2007年母亲魏某去世,2008年二儿子马丁去世,2013年6月父亲马某去世,现马甲、马乙、马丁的女儿马燕,起诉二儿子马俊,要求按份继承马某位于天津市河东区环秀东里的房屋,但马俊据不同意。原告委托我所鲁律师代理,经我所律师斡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1.同意将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天山路得房屋归马俊所有。2.马俊支付三原告42万元作为补偿,该款项交付时间为签订协议起两个月之内交付。3.三原告协助将该房屋过户至马俊名下,所有与过户有关的费用均由马俊承担。4.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交付三原告三万元整,此款由本所暂为保管,剩余39万于约定的付款到期之日前交于天津乾晖律师事务所,由本所在房屋过户后,交与三原告。5.马俊如期不能履行,三万元原告不予退还,并将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此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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