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债权债务的举证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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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4/10 11:31:00
民间借贷中债权债务的举证责任分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应从各证据与案件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民间借贷关系,债权人应当对借款本金、利息、期限以及已经交付借款等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抗辩的,应当对已还借款或者部分归还承担举证责任。复杂的民间借贷案件,法官可以灵活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
1、针对债权人能证明已交付款项但不能提供借款协议、欠条、借条等书面凭证,双方对借贷关系存在很大争议的,债权人应当承担进一步举证属于借款的责任,应当有其他证据辅证。如果有其他证据结合证明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的,一般会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法官一般会向当事人释明,债权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以及理由,按照其他法律关系或者案由审理,比如不当得利纠纷等等,如果债权人坚持自己的观点不变更的,有可能会被驳回诉讼请求。
2、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借款协议、借条、欠条等证据证明书面凭证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已经给付的事实的,债权人仍应承担借款已经实际履行的证明责任。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借款已给付,但债务人对借款协议、借条、欠条等书面凭证的真伪有异议的,对该书面凭证的真伪鉴定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债务人承担。对该借款属于个人债务还算夫妻共同债务有争议的,举证责任一般由债权人承担。
3、债务人对借据真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提出鉴定,双方都不提出的,法院可以酌情处理。一般情况下,若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没有其他证据辅证或者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原则上由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应当提供笔迹鉴定样本。如果债权人提供借据真实性没有问题且能够提供具备一定的可信性的其他证据,若债务人对该借据仍有异议,且不能提供证据反驳债权人的,则应当由债务人申请鉴定。如果双方都不申请鉴定或者双方不愿意提供比对样本的,由法院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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