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乾晖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天津合同纠纷律师,天津房产纠纷律师,天津法律咨询等相关信息发布和资讯展示,敬请关注!

手机:18702213898(同微信)

手机:18722599498

网址:www.qianhuilvshi.com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国际广场红星大厦1号楼719室

离婚当事人对于哪些内容予以协商确定呢

来源:http://www.qianhuilvshi.com/news350118.html
发布时间:2020/4/10 17:42:00

离婚当事人对于哪些内容予以协商确定呢

离婚当事人在制定离婚协议时,子女抚养条款是涉及到对子女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为了确实保障当事人在离婚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受影响或者影响力降至低,应当注意在制定离婚协议时,着重对以下内容予以协商确定:

    一、抚养权归属。

明确约定婚生子女归哪一方抚养。如果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子女,双方都争养时,可以约定双方各抚养一名或多名子女,也可以约定由一方抚养全部子女。


二.抚养费的给付。

1、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方式。由于离婚后,当事人见面的次数减少,抚养费的给付在实际的履行中有诸多不便。此时,为了保障抚养费能够及时给付,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以子女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将账号和开户行写到离婚协议中,约定每期抚养费具体的给付时间,不承担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前,将抚养费汇至指定的账户中,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

2、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如果是婚生一名子女,给付抚养费不超过不承担抚养人义务一方的工资收入20%-30%,如果是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子女,不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给付标准为:不超过工资收入的50%。抚养费应明确约定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如果不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收入不稳定,包括收入不连续或者收入很高,应当根据子女的生活需求和不承担抚养义务一方合理的承担能力由双方确定可以接受的抚养费数额。

相关新闻

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