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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家庭暴力”应该如何认定

来源:http://www.qianhuilvshi.com/news356411.html
发布时间:2020/4/22 9:03:00

      天津婚姻家庭纠纷中应当将一般夫妻纠纷与家庭暴力进行区分,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的区别,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

      经审查确属家庭暴力的,在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应当准予双方离婚。受害方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如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规定条件且提供证据证明加害人有加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应从子女利益大化的原则出发,确定由父亲或母亲一方抚养,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加害人的探望权,切断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一般夫妻纠纷,如没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或不以控制受害人的目的,将无法认定为家庭暴力。

      离婚纠纷中,家庭暴力的认定一般举证较为困难,法院一般通过伤情鉴定、报警记录、出警记录、证人证言等综合做出认定。如果没有证据证实的,人民法院将无法做出家庭暴力的认定。

      对于受害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受害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受害方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受害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受害方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应当在办理离婚登记一年内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因家庭暴力而主张的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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