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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刑事律师在法庭辩论有哪些基本技巧

来源:http://www.qianhuilvshi.com/news360861.html
发布时间:2020/4/28 10:14:00

      天津刑事律师在法庭调查的整个环节都存在法庭辩论。在具体谈辩论前的辩论问题前,我们先要消除三个误区。

      庭审关键在法庭辩论。由于我国的法庭审理制度发生过几次变革,早的时候是“起诉状一本主义”,辩护人看不到全案材料,后来演变为“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辩护人在庭前也看不到全部材料,现在又改变为“全卷移送主义”,控、辩、审三方信息上对称。不同的诉讼模式导致辩护人在庭前对案情熟悉程度不同,早期的起诉状一本主义导致辩护人在法庭上无法对事实和证据提出充分的质疑,只能把工作重心放在法庭辩论上,形成了“重辩论轻调查”的固有观念。在“全卷移送主义”的模式下,由于司法人员容易形成预断,所以,在法庭调查阶段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论辩显得格外重要,仅靠法庭辩论阶段通过雄辩口才力挽狂澜往往是徒劳的。

      法庭发问不存在辩论。辩论是指“彼此用一定的理由来说明自己对事物或问题的见解,揭露对方矛盾,以便得到正确的认识或共同的意见”。在法庭讯问、发问阶段,虽然控辩双方不会互相进行论辩,但是通过被告人的口,控辩双方对事实的分歧可以充分展示,在某种意义上看,这也是一种辩论。再者,法庭讯问、发问过程中,控辩双方对对方的不当发问方式可以提出异议,被提出异议一方可以答辩,这就是典型的辩论了。

      法庭质证不允许辩论。刑辩律师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常被法官打断并示明:辩论意见请在法庭辩论时再发表。以至于很多律师同行认为法庭举证、质证阶段不能进行辩论。这显然是大的误会。《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可见,举证质证阶段进行法庭辩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十分必要。


      关于“辩论前的辩论”。辩护人应当围绕“揭露矛盾”这一中心展开。具体的技巧包括“移的就矢”、“以规为矛”、“出口成剑”和“辩亦有度”等。具体来说,“移的就矢”是指迅速把战场限缩在争议领域,不进行过多铺垫;“以规为矛”是指辩论时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反驳对方的观点;“出口成剑”指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辩论不可恋战,要言简意赅直奔主题;“辩亦有度”则是指法庭调查阶段的辩论要选准对象,一般不可与审判人员辩论且注意把握辩论火候,适可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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