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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债务纠纷律师告诉你债务纠纷诉讼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来源:http://www.qianhuilvshi.com/news663413.html
发布时间:2021/8/11 9:26:00

天津债务纠纷律师告诉你债务纠纷诉讼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债权债务纠纷多发生于民间借贷当中,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发生借贷关系时手续不够完善,导致很多人借钱不还或者还不起,讨债遇到了很多阻碍,由此发生了纠纷。天津债务纠纷律师提醒:在债务纠纷诉讼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谁负责提供证据


       天津债务纠纷律师讲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出借人如果起诉借款人,需要出借人举出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2、哪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3、可以追加起诉保证人


       到法院起诉债务人的时候,可以追加保证人,要求债务人无法承担债务时,由保证人赔偿。但是法院会根据案件需要追加其他借款人或者保证人。


       一般情况下,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而出借人只起诉保证人,法院需要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这种情况,其他情况,法院可追加,也可不追加。


       天津债务纠纷律师提醒:如果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对于出借人一方,在借款人有其他保证人在以上合同或者字据上签字时,一定要明确其保证人身份,免得到时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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