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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之刑事辩护

来源:http://www.qianhuilvshi.com/news349414.html
发布时间:2020/4/10 10:54:00


非法拘禁之刑事辩护

案情介绍:被告人刘某、裴某及冯某、杨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同事关系。2014年8月14日,冯某以索债为由将被害人王某带至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幸福道XX里附近的平房内。被告人刘某、裴某及冯某、杨某轮流对被害人王某进行人身控制。期间。王某欲逃跑,冯某、杨某殴打被害人王某头部、躯干及四肢。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膝部体表软组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4年8月15日至16日,白高人刘某受冯某指使,两次带被害人王某外出借款。被告人王某在刘某的控制下借回家取户口本去抵押借钱之机在家中报警,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2015年2月6日公安机关将裴某抓获。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裴某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赔偿王某3万元整,已全部履行。

 我所接受裴某的委托指定我所张律作为裴某的涉嫌非法拘禁案的辩护人。通过多次阅卷和会见当事人,张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一.被告人裴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刑法》27条2款的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二.被告人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损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裴某是初次犯罪,在量刑时请予以酌情考虑。

 法院依照刑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裴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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