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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来源:http://www.qianhuilvshi.com/news349417.html
发布时间:2020/4/10 10:55:0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8年3月某日签订两份《建设施工合同》,由申请人在天津市某工业区为被申请人建设办公楼及车间,由申请人包工包料,工程款合计为2905896元。该工程于2008年12月竣工并向被申请人递交验收申请,随后,被申请人将办公楼、车间实际出租并使用。被申请人自2008年3月10日至2014年1月30日共计还款15200000元,现仍欠申请人工程款1385896元,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被申请人以办公楼及车间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拒绝给付剩余的工程款,经过多次协商催款未果,给申请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无奈申请人向天津市仲裁委提起仲裁。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仲裁被申请人给付剩余的建筑工程款1385896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558075.06元。两项合计:1943971.06元。

  二、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我方律所接受本案申请人的委托并指派萧主任和张律师作为代理人

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明确、具体,被申请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及时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逾期利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于2008年3月15日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申请人包工包料,申请人于2008年12月竣工建设完毕并向被申请人递交验收申请,被申请人将办公大楼、车间实际出租并自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及《建设部关于承包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二、被申请人在答辩中自认对办公楼及车间已经使用,被申请人擅自使用办公楼、车间的行为,视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认可,其工程质量责任风险转移至被申请人。双方在两份合同中第八条8.5均约定:已竣工未验收工程,交工前由乙方保管,甲方不得动用,甲方如需提前使用,即视为通过竣工验收,现被申请人擅自将办公楼、车间投入使用,对工程所出现质量问题应由其自行承担,该工程依据合同约定已通过竣工验收,申请人不承担维保责任。同时,在合同第十条约定被申请人在接到结算书后未提出意见,工程结算视为批准。2009年2月15日双方签订的工程还款协议中对办公楼及车间工程决算款为2905896元,从该协议中说明双方已经对工程进行决算并达成还款计划,也是确定逾期利息的起算点。在两份合同第六条及第十条中对被申请人拖欠工程款所承担的违约责任和竣工结算、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作出明确约定。根据《合同法》107条规定,该工程建设完毕已经5年有余,被申请人违背合同约定期限给付工程款项构成违约,因被申请人未完成履行给付义务,已经给申请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申请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给付建设工程款项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08年3月10日至2014年1月30日期间履行还款义务时已产生诉讼时效多次中断。为此,申请人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要求仲裁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请。

  三、本案仲裁费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仲裁庭认为,施工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符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办公楼、车间未经被申请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即擅自使用,则应视为被申请人以自己的实际行为进行竣工验收并认为前述工程合格,即认可申请人全面履行了合同。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仲裁结果: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336718元,利息35197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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