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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究竟是谁的责任

来源:http://www.qianhuilvshi.com/news349420.html
发布时间:2020/4/10 10:56:00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究竟是谁的责任

案情介绍:一被告驾驶小型轿车在河东区某立交桥辅路由北向南正常车速行驶中,遇原告驾驶电动车在本路段顺行欲由北向东左转,一被告所驾车辆车体右侧与原告所驾电动车左侧相接触,造成原告倒地受伤、双方车辆均已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原告与一被告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二被告为事故车辆所有人,三被告是该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某保险公司。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二级伤残赔偿金共计126万元;

二、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

三、以上一、二项损失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付,仍有不足由其余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我方律所接受一被告和二被告的委托,并指派萧主任、杨律师作为他们的代理人进行答辩如下:

一、除原告肋骨骨折外无其他外伤,依据原告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及出院时诊断证明等合法依据向法庭申请对原告进行参与度鉴定及因果关系鉴定,鉴定结果为参与度百分之二十,所以原告二级伤残结果是自身多年心脑血管、高血压等老年疾病复发所导致,与此次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

二、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原告突发脑血管病,不能控制电动自行车而违法进入机动车道并撞向正常行驶的被告机动车导致双方车辆受损的真正原因。

人民法院认为,一被告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公安交管机关认定其负事故同等责任准确无误。二被告虽为事故车辆所有权人,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事故发生存在有过错,故二被告对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评定前护理费、伤残评定后护理费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评定后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9万余元;

三、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一被告垫付原告医疗费、鉴定费共计2万余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出庭质询费由一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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