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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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4/10 11:00:00
离婚纠纷一案
案情介绍:
原告(女)与被告(男)在2006年经同学介绍相识并相恋,双方于2012年3月份在天津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工作原因,双方相处时间甚少,交流也很少,感情平淡。双方感情出现严重隔阂。2012年10月份,原告怀孕后,被告不闻不问,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义务,双方因此经常吵架,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被告一直未将其接回家,原告回婚房取东西时,被告及其家人无理阻挠不让原告进门,原告曾两次报警均未解决。原告生产后,被告未去看望过原告以及婚生女儿,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性。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离婚后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女十八周岁为止。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被某给付原告离婚后经济帮助5万元。5、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我方律所接受原告委托并指派李律师作为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如下:
一、亲子鉴定涉及到人身关系、隐私权等,事关重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一方提出亲自关系不存在,首先应该提供必要、合理的证据来证明与孩子之间可能不存在亲子关系,被告在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亲自关系可能不存在的情况下而提出做亲子鉴定申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可以拒绝作亲子鉴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被告知道原告怀孕的事情,和原告一起去办理的准生证,在原告怀孕至生孩子期间被告从未提出过异议,能够证明被告对孩子的认可,现在被告提出做亲自鉴定是为了离婚后不给付抚养费。
哺乳期内的子女,应该由女方抚养。本案中原告也没有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条件。原告需要照顾女儿,不能工作,没有收入,被告应按工资的30%给付抚养费为宜,请法官依据原告的实际情况判决抚养费数额。
二、被告应给予原告5万元的经济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原告自怀孕后就没有上班,没有收入来源,靠父母给予经济帮助,现抚养子女也需要的大量的费用,因此其个人财产以及婚后分的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另外;原告名下无住房,暂时住在父母40几平的房子里,原告属于没有住处,属于经济困难的情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准予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离婚后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至婚生女十八周岁为止。3、室内家具归原告所有,室内门、地板、门口线等固定物归被告所有。4、被告给付原告离婚后经济帮助1万元。5、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被告各负担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