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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一案

来源:http://www.qianhuilvshi.com/news349430.html
发布时间:2020/4/10 11:00:00

继承纠纷一案

案情介绍:

  原告A诉称,原告与被继承人系父女关系,原告B与被继承人系母子关系,被继承人于2012年6月某日病世,留有遗产坐落于天津市某区的房屋一套,此房屋为私产房,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现依法要求继承,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名下的私有住房一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我方律所接受原告委托并指派曹律师和郝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如下:

  一、涉诉房屋不是被继承人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效力起算时间应该以2009年登记时间起算,而不是以1999年双方共同生活时起算。因为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是,结婚自愿,符合法定年龄,没有禁止结婚的情节。故双方婚姻效力起算时间应当按照双方自愿结婚的时间起算。判断自愿结婚的条件,首先应以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时间为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亦应当以举行结婚典礼、宴请亲朋或者有其他充足证据证实双方自愿结成婚姻关系。被告的证人证言,其听原告2称被告为儿媳妇,并非听被继承人所说,该证据系传来证据,证明力很低。被告主张以双方开始共同生活时起算婚姻效力,首先,共同生活并非是结婚的法定要件;其次被继承人与被告均系再婚,清楚结婚程序,双方直至2009年12月7日方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未能举证证实被继承人在结婚登记前已自愿与其结婚,所以被继承人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效力起算时间应该以2009年登记时间起算,涉诉房屋为2004年购买,不是被继承人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被告人提供的“声明”并不是遗嘱。涉诉房屋不能由其一人全部继承。

  被告称被继承人写有声明,写明夫妻谁死后,该房归其个人所有,但首先该声明中并未写明该房屋坐落地点,其次该声明行事及内容均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所以被告称被继承人以在生前将涉诉房产进行了处分由被告一人所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诉争之房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仍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应属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告称被继承人写有声明,写明夫妻谁死后,该房归个人所有,但首先该声明中并未写明房屋坐落地点,其次该声明形式及内容均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被告该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法院考虑诉争房屋的历史渊源,该房系被继承人其父的房屋,以及当事人所占的房屋份额,原告所占份额较大,综合考虑该房由原告继承为宜。原告应按照房屋价值及份额给付其他人房屋补偿款。

  法院最终判决:

  一、被继承人所有坐落于天津市某区私产住房一套,该房由原告1继承,原告给付被告房屋补偿款186666.67元,原告1给付原告2房屋补偿款186666.67元。上述款项由原告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7408元,由原告1负担3293元,原告2负担1646元,由被告负担2470元,鉴定费2814元,由原告1负担1251元,原告2负担625元,由被告负担9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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