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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http://www.qianhuilvshi.com/news349434.html
发布时间:2020/4/10 11:01:00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介绍:

  原告系天津市某县烟酒商行的个体经营者,案外人A某负责原告烟酒商行的进工作,被告是案外人A某的表姐夫,2011年12月被告从本市某区某烟酒经营商店购买了39度五粮液白酒2箱,52度五粮液白酒1箱,52度国窖1573白酒4箱,寄存在原告的烟酒商行准备自用。A某向被告透漏准备购买剑南春白酒用于销售,被告提议从他相识的某区商店购买,并保证酒是真的,后被告与A某协商,将寄存在原告烟酒商行的酒不在自用,将酒全部卖给原告,货款45000元,后原告将从被告购买的酒进行了销售,未等原告售出,就被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当场查获,后经鉴定,上述白酒为假冒产品。2012年3月份该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原告上述货物全部没收并罚款58000的行政处罚,原告当日缴纳了罚款,后与被告协商损失赔偿问题未果,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1、判令判令被告返还货款45000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8000元。3、诉讼费由 被告承担。

  我方律所接受原告委托并指派曹律师和郝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有被告署名的事实经过的书面材料即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应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向原告出售假冒产品,严重侵害了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原告合理的经济赔偿及损失。

   二、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货款并赔偿损失。被告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向原告提供了假冒产品,属欺诈行为,买卖合同无效,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被告应返还货款并承担原告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因被告不具有销售白酒的资质,故其转卖给原告白酒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货款,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一、被告返还原告货款45000元。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二、被告赔偿原告5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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